券商资管投资范围拓宽:非上市股权入列 或可投新三板
2014-09-17

资管行业正进入飞速发展与风险释放阶段,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在考验监管层的同时,也检验着既有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则修订已在进行中。

  证券时报记者独家获悉,在上周五召开的郑州资管座谈会上,证监会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及修订说明。与现有的规则相比,新的管理办法首次将非上市公司股权纳入了资管产品的投资视野。

  资管或可投资新三板

  上周五郑州座谈会归来,上海一家券商资管子公司总裁于昨日在公司召开内部会议,紧急讨论监管层通报的同行违规情况,以及相关新规。

  证监会在座谈会上还下发了《管理办法》及修订说明,要求券商、基金等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较原有的投资范围而言,该管理办法放宽了券商资管的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应今年5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的要求,《管理办法》将非上市股权纳入券商资管投资范围,意味着未来的资管产品或可投资新三板企业,这将使得券商资管释放更多的活力。

  《管理办法》还将放开对期货“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业内人士称,这有利于改变期货公司目前借用其他机构通道的现状,将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纳入到监管体系当中,并提高其服务能力。

  此外,《管理办法》还取消了资管业务资格的审批准入,改为向相关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即拟开展资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期货业协会申请登记。

  旧“一法两则”被取代

  此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已正式发布实施,正式将券商、基金、期货等私募机构纳入统一监管。但与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证券、期货、基金等资管机构是持牌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限于资管业务,还经营自营、经纪、公募资管等其他金融业务。

  监管层认为,此种特殊性可能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风险,需要严加防范,并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及广大客户的资金安全和权益保护,风险具有较强的外溢性。

  据证券时报记者拿到的《管理办法》全文,其在《私募办法》的基础上规定:禁止证券经营机构在自营账户与资管账户之间违规买卖、自营业务抢先于资管业务进行交易、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交易等。

  在期货方面,《管理办法》还特别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以自有资产,参与该公司投资于期货类品种的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一家券商资管子公司总裁表示,此次监管层在为券商、基金、期货等资管机构松绑的同时,其实也明确提出发现违规行为将从严、从速处罚。资管行业已进入发展与风控并重的时代。

  此次,监管层还下发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加之《管理办法》、《私募办法》,这些监管新规未来将取代原有的“一法两则”(即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正式下发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